辐射防护

中国顶层核能法拟年内出台各国核法规扎紧安全 

来源:辐射防护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5

4月5日,国家环保部在官网通报,上海一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生产的企业,因“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被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并限于7月31日前完成整改。虽然这种违规细节远远到不了“核事件”的程度,但核安全素来无小事。人类和平利用核能60多年来,为了从制度上给核与辐射安全扎牢笼子,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在不断完善中。

雪中的辽宁红沿河核电站

俄罗斯核能法是“95后”

1954年,苏联奥布灵斯克核电站的建成,标志着人类和平利用核能的开始。凭借丰富的铀矿资源,俄罗斯(苏联)的核电事业高速发展,很早就建立了完整的核工业体系,但在核能立法方面却相当滞后,其核能利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下简称《原子能利用法》),1995年10月才经国家杜马表决通过,之后又多次修订。

俄罗斯的《原子能利用法》含16个部分,共70项条文,在核能应用的目的和原则、政府机构监管职责、专业术语定义等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原子能法大体相同,特点在于专门规定了带有核装置和放射源的船舶、航空航天飞行器的建造和使用,同时强调民间组织和个人在核能利用领域的权利。另外,条文中有两个部分别阐述进出口和国际公约。由此可以看出,俄罗斯有意推动民用核技术的发展和对外出口。

从宏观框架上看,俄罗斯核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位于顶层的是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等,包括《原子能利用法》《居民放射安全法》等;然后是俄联邦相关法规和总统令;接着是核能应用领域的俄联邦标准和技术准则;再往下是国家相关部门规章以及俄罗斯加入的国际公约。

美国核能法律很健全

美国是世界上核工业发展最早、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技术成熟,拥有较完善的核能立法框架与核安全监管机制。美国核能领域的基本法是1954年颁布的《原子能法》(修正本),明确了原子能委员会的职能——鼓励民用核能发展、保障核电安全和实施核武器计划。1980年颁布的《低放射性废物政策修订案》,为处置商业低放射性废物制定了政策。1982年的《核废料政策法》及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对联邦政府在高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置方面的责任和政策做出了规定。进入21世纪又颁布了《2005能源政策法案》,用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手段来鼓励核电发展。

目前,美国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比较系统和完善。在宏观架构上,最顶层是《原子能法》;下一层是联邦管理法规10CFR系列,即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导则;再下一层是核管会导则的10方面实施细则;最后一层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美国核学会(ANS)、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美国材料和试验学会(ASTM)、和电气与工程师学会(IEEE)等相关行业学会制定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

法国“核规矩”通贯全身

发展核电半个多世纪以来,法国的核电依赖程度长期居世界之首。有意思的是,法国核能的相关法律体系,并没有像美俄《原子能法》那样的基本法,而是化整为零,纳入环境保护、公众卫生和劳动保护等一般法律中。

1961年8月颁布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护的61-842号法律》,可以算是法国核能相关立法的起步。而1963年12月出台的《关于核设施的63-1228号法令》,则是第一个核能领域专门立法,规定了基础核装置的法律架构。2006年颁布的《核信息透明和核安全法》,对法国核安全监管和信息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法国核能的统治地位和自身法律发展的特殊情况,法国适用核能利用及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已经渗透进整个法律体系中,没有系统化编撰,但基本架构依然是金字塔形。自上而下是法律(《核信息透明和核安全法》)、法令、监管决策、技术决策、技术导则。

德国核法规明确“淘汰”时间表

欧洲另一核能大国德国,在1959年12月就制定了核能基本法《和平利用原子能和防止其危害法》,该法后来多次修订,仅2001年就修订了4次。该法共分6章59节和4个附录,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和定义,主管部门职责、政府监督机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核设施(尤其是核电站)、核燃料和核废料的相关规范。该法还明确与其它现行法律、已加入国际公约和协议的关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984年颁布的《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和1986年颁布的《辐射防护法》,对德国辐射监测、放射性废物基本标准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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