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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利用立法现状及前瞻 

来源:辐射防护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3

进行核能利用基本法——《原子能法》的立法,确定核能利用主管机关,以及完善核能利用规划制度、核管制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制度、核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是今后核能利用领域立法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核能利用概况

中国的核能事业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主要是为国防服务;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核工业开始转向重点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核电建设为重点,中国核能和平利用得到较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1985年开工、1991年12月并网发电的秦山核电站是中国自行设计建造的第一座核电站,它的建成投产结束了中国大陆无核电的历史;自此以后,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田湾核电站等核电项目相继投入建设,截至2003年,中国大陆核电的累计发电量438亿千瓦时,上网电量415亿千瓦时,在浙江、广东两省,核电上网电量均超过本省总发电量的13%,已成为当地电力结构的重要支柱,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预计到2020年,中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将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至2800亿千瓦时。

在发展核电的同时,中国积极探索用核能进行海水淡化、用低温供热堆采暖、用高温气冷堆发电和制氢等其他形式的核能利用方式。同位素与辐射技术在医疗卫生、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2003年,中国大陆从事核技术应用的单位有300多家,总产值约400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10年底,中国大陆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应用的产业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核能利用立法现状

核能在民用领域的广泛应用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1986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门调整核能领域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此开始了核能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经过24年的发展,中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国际公约组成的涵盖核设施监管、核进出口等多方面的核能利用法律体系。

(一)国家法律

中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核能利用的基本立法《原子能法》,目前专门调整原子能领域的法律只有一项,即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该法对于核能利用中的核辐射的防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也有部分关于核能利用的原则性规定。如200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就明确了对清洁能源的利用;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清洁能源的利用已经纳入法律规制之中,而作为清洁能源之一的核能自然也应当纳入法律调控范围之内。

(二)行政法规

在我国民用核能事业发展的30余年中,国务院就核能利用特别是核能利用安全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法规:

第一方面是关于核材料管制的,如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核材料许可证制度以及安全保卫制度;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制。同时,2006年11月修订的《核出口管制条例》及2007年1月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相关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以及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做出了相应规定。此外,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做出了详细规定,是最近一部关于核能利用的行政法规。

第二方面是关于核设施、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主要有1986年10月29日颁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2007年7月11日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方面是对核能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核事故的规制,主要是对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管理,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

第四方面是关于核能在其他领域的应用管制,主要有1989年1月颁布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虽是针对药品管理的,但应当属于核材料在药品领域应用的特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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